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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從「禁止體罰」談起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 4月 9日,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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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禁止體罰」談起【文/黃明秀 臺北市教育e週報編輯】

資料來源:台北市教育週報第454期

 教育基本法明文禁止體罰後,體罰的定義引起爭議,教育部提出「體罰」的定義為:「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實施懲罰,而該懲罰是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的方式來執行;其中除由教師本身施加者外,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等,由教師命學生自行為之者,如;交互蹲跳亦屬之。」根據這個定義,教師不能打學生,也不能叫學生自己青蛙跳、交互蹲跳或伏地挺身,更不能罵學生「豬」或「笨」,因為這些字眼有貶損學生人格的意思。

 由於禁止體罰條文大事宣揚,似乎給了不少學生護身符,曾聽過老師抱怨,有學生趾高氣昂的對老師挑釁:「我不寫功課,你不可以罵我,不然我可以告你!」讓老師為之氣結。家長對老師管教學生,若有不滿也能一狀上告,或訴諸媒體。教育部現在的規定,是否讓學生或家長誤解「管教權」及「零體罰」的差別。

 曾有老師表示,只要是「正常」的老師,都不會隨便體罰學生,當老師以「處罰」來處理學生失當行為時,大多是老師已無計可施,無法可用,只好施以處罰宣示權威,或收警嚇作用,如果一位教學技巧靈活,深受學生喜愛的老師,上課時,必能吸引學生的注意,專心上課,努力學習;老師也能在教學過程中,因為學生的回饋,享受教學的樂趣與成就感,師生相互影響,建立深厚情感,師生關係親密,學生因信賴老師,聽從老師指導,隨時修正錯誤。老師不須體罰即能引導學生。

 想達到如此成功教學,追本溯源,老師的形成教育就顯得格外重要,老師具備足夠的專業素養,面對學生各項突發狀況、脫序行為,泰然處理,游刃有餘。所以教育主管當局不應只是禁止老師體罰,嚴格擬定各項罰則前,應先考量師資的培育過程是否完善?老師們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素養?方能防範於未然,減少師生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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