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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最有利標的作業方式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月 24日,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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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年 1月 14日,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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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的作業方式:

1.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3.取最有利標之精神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

1.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
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辦理者為限。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2.第五十六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
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
,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
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
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細則)第六十六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
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
或勞務,不宜以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前項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
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必須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

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應依照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相關規定。

評選委員必須從[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中隨機列出,不得自行邀約。

採公開招標者,第一次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如果要進行減價之作業,必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有協商措施,且註明價格為得協商更改

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之決標價格,如係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

費率決標。如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

果為決標價格。

 

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除依相關子法辦理外,並準用最有利標之評

選規定。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係簽准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辦理,評選

作業程序則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相同。

必須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

定方式。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辦理之採購,屬限制性招標,一家以

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應依照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相關規定。

評選委員必須從[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中隨機列出,不得自行邀約。

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優勝廠商在兩家以上者,依優先序位,自最優勝者起

,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兩家以上廠商為同ㄧ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固定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

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訂其他內容。

 

3.取最有利標之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中央機關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

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則

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內應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

配分)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需要情形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擇符合需要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須

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最有利標的評定方式:(評選優勝廠商得比照辦理)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價格不納入、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價格納入、價格不納入、固定價格給付

◎最有利標的評選作業程序:

簽准辦理方式

含請購動支程序核准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5~17人 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必須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系統

隨機選出)

評選委員有未能繼續擔任之情事,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

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

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1)‧採購案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開標與審標

公開招標--第一次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無家數之限制

評選

評選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ㄧ。

招標文件應載明最有利標獲評選優勝廠商,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

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如已訂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

半數決定評定者,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或不採納該評選結果。

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協商(必須於招標文件中已有標示者始可辦理)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平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

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

應於廢標。

決標

以公開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

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協

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以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議價後

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者,

可議訂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

諾之內容。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 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

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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