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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與底價有關之採購法相關條文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 9月 7日,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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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年 1月 14日, 06:05
文章: 1419
與底價有關之採購法相關條文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fangchimoi/a ... l=f&fid=46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細53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採46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採47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採5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採3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採5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細35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細84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二、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三、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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