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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監辦作業之缺失態樣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 9月 7日,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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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作業之缺失態樣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fangchimoi/a ... l=f&fid=46

一、機關報請上級機關監辦時之缺失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9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本府已於89年10月24日以府工三字第8908642100號函頒本府各機關並請轉知所屬,並於本局網頁可供下載,惟仍有部分機關未依規定辦理,綜合其缺失如下:
(一)未依規定期限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開標應於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決標不與開標比議價合併者為預定決標日三日前、驗收為預定驗收日五日前。
(二)機關報請上級機關監辦時,已逾監辦日期且未先行通知。
(三)未依規定檢送相關資料文件。


為徹底執行政府採購法之監辦作業,本府已重申應確依本府89年10月24日以府工三字第8908642100號函之規定辦理,針對機關未依規定辦理之缺失,處置如下:
(一)未依規定期限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視案件性質予以退件或通知另擇期辦理。
(二)上機機關收件時已逾監辦日期及時間者,通知另擇期辦理,該次作業不算。
(三)未依規定檢送相關資料文件者,洽請機關補件;未能儘速補件或無法提供者,予以退件或通知另擇期辦理。


二、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作業之缺失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3條之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查仍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其缺失如下:
(一)未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之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派員監辦。
(二)監辦當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擅自以無法派員不予參加。
(三)已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不派員監辦,惟於上級機關通知無法派員之情形下,仍未予派員監辦或未簽請採書面審核監辦。


為徹底要求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之監辦作業,針對機關未依規定辦理之缺失,將要求機關確實檢討其疏失責任,並視情況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進一步辦理採購稽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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